730回應修訂《逃犯條例》及建議

730回應修訂《逃犯條例》及建議

有關修訂《逃犯條例》, 由於香港及澳門是實行中國管治下一國兩制, 奉行基本法, 相同之處是香港及澳門被捕人首先假設無罪, 在審判過程中, 被告人在法庭上需作出辯護, 找出無罪証據及原因, 建議林鄭特首取易棄難, 首先加快簽訂港澳移交協議, 加強中國一國兩制管治方針, 並藉此打擊跨境罪行。

現時香港《逃犯條例》, 香港死刑不引渡及訂明政治性質罪行不作引渡, 在一國兩制下, 建議將張子強案作為案例, 並以此作為日後中港移交逃犯準則。並保留現時香港死刑不引渡及訂明政治性質罪行不作引渡, 以維護一國兩制, 依法港人治港。

張子強

逃去中國大陸,被捕並處決
1998年1月他在香港新界北區馬草壟一間石屋儲存800公斤炸藥時,被警方追捕而潛逃中國大陸。同年策劃另一宗大案時,在江門外海大橋上與同黨胡濟舒被公安機關拘捕,其餘多名黨羽亦相繼落網。11月12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案公開作出一審判決,他因非法買賣爆炸物罪被判死刑,另因綁架罪和走私武器、彈藥罪被判無期徒刑,並處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人民幣6.621億元,於12月6日被槍決。外間傳言張子強曾以「身為香港居民,而且犯案地點在香港」為理由向香港政府求助,要求引渡返回香港受審,以圖得以避過死刑,但為香港政府所拒絕。當時港府向外間公布的理由為:「因為中國公安以他曾在大陸犯案為理由,所以享有司法管轄權」,而在案件審理期間,亦積極向中國法院提供證供。事件引起了有關罪犯於中國大陸被捕受審而應否移交回港受審問題的爭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指控的犯罪,有些犯罪行為雖然是在香港實施,但是組織、策劃等實施犯罪的準備工作,均發生在內地;實施犯罪所使用的槍枝、爆炸物及主要的作案工具均是從內地非法購買後走私運到香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內地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
資料來源: 網上維基
https://zh.wikipedia.org/wiki/張子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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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公屋建議_201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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